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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狗肉罰單開張 採「最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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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Genki麻, MARY拔

賣狗肉罰單開張 採「最低消費」

文章佩/斑娘 » 2004-11-12, 19:08

賣狗肉罰單開張 採「最低消費」

記者王瑞伶/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今年7月查獲高雄市三民區同盟路有賣羊肉的業者販售狗肉,對業者開出全國第一張5萬元的罰單,高雄市關愛流浪動物協會昨天質疑,事後業者「我行我素」,家畜所有放水之嫌。

針對動保協會檢舉,行政院農委會和家畜所各有說詞。家畜所長鄭清福說,業者已向農委會提出行政訴願,尚未裁示,無法進一步行動;但農委會技正王忠恕說,除非業者提出新事證,否則一定駁回;雖然現階段無法要求業者停業,但販賣狗肉嚴重觸犯動保法,家畜所應加強稽核,必要時可連續告發。

動物保護法今年元月七日公布實施,其中第12條第2項規定:違規宰殺、販賣狗者,可罰5萬元到20萬元。

高雄市家畜所表示,高雄市同盟路上某家業者招牌上寫著專賣羊肉和鱉肉,雖然不斷有人檢舉業者在賣狗肉,但動保法實施前無法可處分;今年7月底從業者的廚房取樣並送學術單位化驗確定是狗肉,依動保法新版內容,對業者開出全國第一張罰單5萬元。業者一直辯稱只賣羊肉和鱉肉。

高雄市關愛流浪動物協會理事長王春金表示,家畜所開出罰單後,業者「我行我素」,而且根據會員提供的消息,業者販賣時還提高警覺挑對象,避免再度被檢舉、揭穿。

王春金說,家畜所開出一張罰單,罰鍰選最輕的5萬元,嚇不了違規者,事後未催促業者繳清,也沒有再查核、取締,有放水嫌疑。

【2004/11/12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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