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料過期 超市照賣
民眾向議員陳情 無法可管 消保官:可依商品標示法 要求賠償損失或退款
記者馮復華/台北報導
國內貓狗寵物至少一百五十萬隻,但寵物飼料卻無法可管;你會不會買到過期寵物飼料,讓心愛的貓狗吃壞肚子?
鄭姓市民昨天向台北市議員陳情,台北市各大超商和百貨公司陳列販賣的寵物飼料,很多已過期,寵物吃到過期飼料生病,飼主只能自認倒楣。
鄭姓市民並舉出包括在松青超市、頂好超市及遠東百貨板橋店購得的商品及發票,質疑在現行法規漏洞下,商家販賣過期寵物飼料不會挨罰,因此即使知道飼料過期,業者照賣。
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表示,目前農委會制訂的飼料法,保障對象僅限於有經濟價值的動物,例如牛羊雞鴨等;寵物對很多人來說是無比珍貴,現狀下卻無法律規範。
黃鈺生建議,消費者若買到過期寵物飼料,可將飼料視同財產,回歸至商品標示法,要求賠償財產損失,退貨或退款都合法。
鄭姓市民表示,他的小孩曾因吃過期奶粉而生病,讓他對過期食品特別留意;因家中養四隻狗,從去年十一月起,他便留意到市面上販賣的寵物飼料,不論是狗、貓或鳥飼料,幾乎都有過期貨。
他說,曾跟多家商家反映過,但因沒罰則,「下次去還是一樣」照賣過期飼料;轉跟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法規會、市場處、研考會等單位申訴或檢舉,但回應都是「無法可管,會跟中央建議修法」。他氣憤地說:「人吃了過期商品會生病,寵物吃了過期商品也是會生病,難道沒人重視動物的生命權嗎?」
昨天他提供給議員的過期飼料,包括在頂好超市購得的狗零食起士條、松青超市的福壽牌鳥飼料。市議員李彥秀的邱姓助理表示,這兩天他們曾到這兩家超商抽查,又發現包括寶路的乾飼料、狗罐頭及幼犬軟飼料也有過期情形。
【2006-02-16/聯合報/A6版/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