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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飼主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 

蒐集了相關資料跟大家分享

關於寵物的生活趣事,週遭見聞,新聞感想,讀書心得...等等,都歡迎來此發表交流喔!!

版主: machi, Kiiro麻, 崩啾拔

文章挫冰麻 » 2009-03-09, 04:27

Fabio拔 寫:挫冰麻
我想知道大樓公寓養狗的相關法條,可麻煩你就你所知的補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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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的,知法才能犯法,並且遊走法律的邊緣灰色地帶,所以我們都應該要了解法律!


紅色字體我可以當作沒看到嗎 :lol:
我同意知法才能夠透過法律來維護權益,而且可以避免自己觸犯法律!
儘管法律對人民的保障有許多不周延,有待改進,甚至法律之前並非人人平等!
如果法律已經有現行的規定,若不使用就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我看板上那個公寓大廈的討論沒什麼不妥之處,所以靜靜地觀察過了沒在補充些什麼!
其實有關狗的相關規定是不多的,
就算是近幾年來動保法也是因為社會新聞案件而吵出刑責的規定!

狗的問題其實是人的問題,
民法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對等的,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廣義的法律)由[s]管委會[/s]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所制定的「規約」-->是契約),其實是一種「契約」的觀念,「契約」只能規範雙方當事人,
所以版上有提到的一些資料沒什麼錯誤之處!大致上也都提過了!

如果真的要挑毛病,那就是[s]管委會[/s]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討論出來的規約不是「法」,若用「新法優於舊法」來形容似有不妥,
頂多可以說,新契約的效力優於舊契約,後來加入的人視同默許既定契約的規範。

只要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的內容是自由的。

如果真的要挑戰[s]管委會[/s]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定,大概就是從契約的生成效力來探討,也就是[s]管委會[/s]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的規約,就程序上是不是合法,這個版上也有提到,
那就是開會的人數、表決通過的人數,涉及住戶的權利是不是有救濟的途徑?

憲法尚有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概念,基於憲法優越性,豈容少數幾個人說一說,就可以剝奪住戶養狗的權利?
與其強制住戶都不能養狗,倒不如開會決議養狗的人需要盡怎樣的義務?

禁止公共場所抽煙都還得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勒! :lol:

更積極的處理模式就是相處在一個屋簷下的人,要怎樣去協調共同生活的方式! :D
所以版上包括Amy姊分享的經驗,本人深表贊同!

以上為冰麻的毫無建設性補充意見 :oops:

更正:不是[s]管委會[/s]應該說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詳細討論請連下方連結!
最後由 挫冰麻 於 2009-03-09, 09:06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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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3-09, 08:53

:arrow: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7549#117549

公寓大廈是否可以養寵物的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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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4-18, 18:19

[align=center]98年4月18日補充社會新聞:[/align]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8/78/1i1qy.html

[align=center]愛犬跳車肇事 主人判賠62萬[/align]

自由時報_更新日期:2009/04/18 04:0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小狗車禍肇事,主人賠償62萬元!張姓男子騎機車外出,狗兒突然自腳踏板跳下車,後方沙姓騎士閃避不及受創求償,高雄地院認為張有過失,判決他敗訴。


96年4月22日下午4點多,張姓被告將兩隻小狗放置機車踏板外出,駛經高雄市中山、大同路口,其中一隻狗突然跳下車,在機車道亂跑,後方沙姓被害人閃避不及,人車倒地造成骨折、韌帶斷裂等傷勢,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72萬元。


承辦法官調查,張涉及過失傷害罪,業經法院判決3月減為1個月又15天確定,並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賠償62萬元比較合理。

冰麻註:刑事案件(過失傷害罪)併裁民事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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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招財麻 » 2009-04-21, 17:45

感謝~納入書籤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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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小布 » 2009-04-27, 18:55

我把文爬完了 請問醫院或美容部的人虐待動物這樣該怎麼辦?
台南某上X/X楊動物醫院 被指認虐貓一事
飼主帶貓去洗澡 回家卻發現貓的指甲全被拔光(斷光?) 牙齒一邊被斷掉 牙肉部分有3個破洞

對方去醫院理論 醫院推說是貓自己抓籠造成的 也沒有主動告知和擦藥
飼主找蘋果 蘋果說要對方(醫院)承認才可以定罪 而且貓狗屬於物 (那全天下壞人..都可以不承認 都可以脫罪了嘛)

挫冰麻!不知道你是否有這一方面的資訊可供參考
不然這種虐待案 2天後就消失了?! :evil: :tw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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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4-27, 19:22

本法規定在那,主要是實務上運作的問題,
通常我會先去找幾家動物醫院,詢問他們對於這樣的貓隻(例如會抓籠阿、自殘 :?: ),
其他動物醫院的處理方式等,
然後再來比較原本這一家的處理方式是不是欠妥?

過程中,應該是沒有其他動物醫院願意"背書"該動物醫院的作法欠妥,
畢竟大家都是同行!

在版上一個很著名的案子就是涉及髖關節醫療是否有所疏失?

主要還是公正客觀的第三人,一樣是專業人士的第三人進行鑑定!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t=10141

不過案子打到高等法院反而廢棄原判決!內容我無法去探究,因為我最近也在趕報告跟論文!(這一點請大家見諒 :wink:

高院的案子可以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97,上易,9
【裁判日期】 97102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3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冰麻註:在此未貼出判決全文)

本案上訴人是動物醫院醫生
被上訴人是飼主

(註:因為這個是上訴審,第一審被告是醫生,原告是飼主)
(民事審主要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壹
拾玖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至於您說的
「那全天下壞人..都可以不承認 都可以脫罪了嘛」


我很抱歉地要告訴您,這是事實!

因為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的「不自證己罪原則 」,
也就是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犯罪的義務,甚至在面對偵訊時保有「緘默權」!

才會在新聞上屢屢看到「翻供」的案件 :!:

我對於刑事訴訟法過分保護被告的設計也很納悶 :roll:

簡單說明如上˙˙˙偶要先飄走了 :wink:
主要還是「舉證能力」的問題啦!
任何案件都是要看證據

還有,在下我才疏學淺對於引用的高院判決不予置評,在此不予討論!

首文也開宗明義表示
挫冰麻 寫:一、前言
這個「它」就是本文要述及的主角--飼主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在此必須先說明,有關寵物醫療、買賣等糾紛以及動物保護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僅從「飼主的侵權行為」為出發點,以相關新聞輔助說明,兼論「飼主應有的注意義務」與「不可輕忽狗兒的NG(no good)(註一)習慣」。


因為我不是正規的法律人,偶是學"會計"的啦!只是對法律有興趣,修了幾堂法律的基礎課程後,蒐集相關資料在這邊唬爛 :lol:
˙˙˙可我都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喔!

跟寵物有關的法律問題其實很多,若不是自己要寫論文還有報告,我還滿有興趣蒐集資料跟大家討論的!
希望今年七月底前可以順利畢業,日後工作閒暇之餘就來寫寫其他法律問題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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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abio拔 » 2009-04-28, 01:25

Fabio拔 寫:挫冰麻
我想知道大樓公寓養狗的相關法條,可麻煩你就你所知的補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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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的,知法才能犯法,並且遊走法律的邊緣灰色地帶,
所以我們都應該要了解法律!



我不懂法,但我講道理!

樓下住戶跟我反應說
住樓上的不要養狗,因為狗狗在他們頭上,這樣氣會不順...........

我就回答....
恩!有道理!那我在家大便,不就等於在你頭上大便,那這樣是不是住樓上的都不要裝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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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4-28, 09:32

我還有聽過一個說法更 :evil:
他說狗養在樓上,神龕在樓下,對神明大不敬 :!:
但是˙˙˙男女主人的主臥室也在樓上阿!阿是哪個比較不敬 :roll:

都是人在說˙˙˙庸人自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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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5-25, 12:3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k2g7.html
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09/05/25 04:09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遛狗不能放封任意跑,否則被車撞難獲全額賠償!


97年9月間,家住台中的陳姓狗主開車搭載愛犬遊墾丁,行經墾丁大街大灣路時,讓小狗下車在停車場小便,不料,狗在馬路旁被駕車趕上班的吳姓被告撞傷,被告以上班遲到為由,遞名片承諾會負擔狗隻醫藥費,狗主才讓被告離開,警方據報受理備案,以為雙方會和解收場。


小狗被送到潮州動物醫院急救,隔天再帶往台中另一醫院就診,四肢關節及骨盤都脫臼,韌帶也斷裂,4天後,陳妻打電話欲與被告商討醫療費用,竟被對方咆哮,還改稱當時並無過失,不負任何醫療責任,狗主憤而提告,索賠醫藥費3萬5550元。


狗主指控被告肇事因企圖逃逸,才又輾過愛犬的身體,只因同情被告來不及上班,恐丟工作,才沒保留現場,卻換來推諉卸責。


被告反怪狗主沒把愛犬拴住,強調因遭電箱阻擋視線,突見4公尺外有小狗橫衝,來不及閃避,質疑狗主違反「動物保護法」,應防止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因此拒賠一毛錢。


雙方各執一詞,又未保留現場,法官只好依常理判斷,倘若狗主能以鐵鍊、繩索綁住小狗,或不叫喚小狗自行穿越馬路,有甚高機率避免此一交通事故,另被告指狗被撞時,毫髮無傷,懷疑狗主事後傷狗索賠,但法官認為不合理。


不過,因被告自承於4公尺前發現小狗,法官表示,被告若能注意車前狀況,或保持安全距離,當可避免肇事,裁定被告只需負2成責任,狗主人要負8成責任,判決被告賠償7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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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6-11, 13:31

類似這樣的新聞本人已經看到爛了!!! :evi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l1tj.html
自由時報2009/06/11 04:09
新聞標題:狗打架 主人被告過失傷害

要旨:檢察官認為狗主人遛狗有義務看好寵物,未綁狗鍊致他人受傷顯有過失,昨天將歐某依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

事實摘要:
(被告)當時黃金獵犬未繫狗鍊或防咬口罩等防護物品,任意奔跑走動!
(被害人)因為繫著狗鍊遛狗,當場被拉扯重摔在地,造成肩部挫傷、頸部扭傷及全身大小擦撞傷。

被害人主張與舉證:
被害人心疼愛犬受襲,連自己也無端受傷,檢具驗傷單向警方報案,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歐某坦承遛狗未繫狗鍊,但辯稱是被害人自己拉著狗才會摔倒受傷。

檢察官認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飼主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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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jlee » 2012-02-20, 01:03

真的好詳細,如果能分享到fb就可以有更多人知道及注意了
cj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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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13-02-23, 12:42

小狗害大狗撞斷腿 飼主賠錢牠抑鬱終

自由時報 – 2013年2月23日 上午4:28

飼主判賠8萬7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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