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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飼主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 

蒐集了相關資料跟大家分享

關於寵物的生活趣事,週遭見聞,新聞感想,讀書心得...等等,都歡迎來此發表交流喔!!

版主: machi, Kiiro麻, 崩啾拔

淺談「飼主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

文章挫冰麻 » 2009-02-22, 00:45

一、前言

不論是在版上「狗狗的新聞報導」,或者是「七嘴八舌雜論區」,皆可看到提及飼主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筆者挫冰麻在此以淺薄的法律知識,蒐集有關資料後整理本文,希望可以讓眾狗友們對於「飼主的法律責任」有一個初步、概括的了解,站在保護自己與愛犬的角度,同時也能顧及相關、潛在的法律問題。

曾聽長輩們說道:「世上最有福氣的人,就是從不進醫院且從不上法院。」從不進醫院,可能代表身體健康;從不上法院,可能代表沒有官司纏訟,除了醫院及法院的工作人員,我想大多數的人應該不會想要去這兩個地方。

曾經看到狗友們遇到一些問題,負氣地說「我有的是錢與時間跟對方打官司」,如果更進一步認識法律,就會了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不存在於真實社會!(所謂的「平等」尚有區分為實質、形式上的平等或者絕對、相對的平等,實屬不同的概念)姑且不論官司纏訟需要耗費多少的金錢、時間與精力,單論信賴法律是不是就一定可以得到真理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大問號!不是要打擊各位對法律的信心,而是有很多事情寧可「它」不要發生,也不想發生後才來想該如何面對與解決「它」。

這個「它」就是本文要述及的主角--飼主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在此必須先說明,有關寵物醫療、買賣等糾紛以及動物保護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僅從「飼主的侵權行為」為出發點,以相關新聞輔助說明,兼論「飼主應有的注意義務」與「不可輕忽狗兒的NG(no good)(註一)習慣」。

代碼: 選擇全部
(註一:NG(no good)相對於G(good),但是又稱不上是「壞」(bad),故以NG稱之。)


二、繫牽繩之必要性與民法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版上討論過有關是否要繫上牽繩的文章,例如:
1、由英英發表於: 2008-10-12, 12:40文章主題: 上不上牽繩的迷失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07838#107838
2、由阿小拉發表於: 2008-03-05, 01:14文章主題: 沒繫牽繩的狗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93463#93463
3、由Amy發表於: 2006-05-17, 20:03文章主題: 另人討厭的飼主類型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45610#45610
4、由golden拔發表於: 2009-02-04, 04:14文章主題: 如何制止或教訓不繫牽繩.放任狗攻擊的飼主?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5082#115082

這些文章都有述及是不是要繫上牽繩?本文僅以法律責任的角度切入,其他角度與看法版上已有相關討論,不再贅述。

筆者曾於由娜娜麻發表於: 2009-01-21, 02:16文章主題: 為了狗狗跟鄰居吵架(徵詢大家看法)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4508#114508一文做如下回覆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4638#114638,此次將以同樣角度更詳盡的敘述如下:

站在自己的角度,我們當然希望別人能夠為狗繫牽繩,避免別人的狗傷害自己或者是自家愛犬;相對的,我們也應該以同樣的角度督促自己為狗繫上牽繩,避免自家的狗受到傷害或者是誤傷他人,更甚者背負法律責任。

民法第184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係規定「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的規定原則上要求「回復原狀」,例外(退而求其次)則為「損害賠償」,必須加害行為與損害間存有「因果關係」,又因加害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有不同舉證責任之歸屬。

所謂「故意」,依刑法第13條的定義為:「(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舉例而言:

A君豢養一隻性格兇猛的犬類,平常即訓練該犬攻擊、防禦,故A君「明知」該犬很有可能會對他人有攻擊行為。且A君私底下與B君有嫌隙,若A君特意攜帶該犬意圖攻擊B君,即可謂A君「明知並有意」使該犬攻擊B君,即構成刑法第13條第1項之「故意」。

又例如,A君知道該犬會有攻擊行為,且不予繫牽繩,放任該犬於高度可能發生攻擊行為的情況下使B君遭受攻擊,且B君遭受攻擊是A君希望發生的結果,視同「故意」,雖然該犬攻擊B君並非受到A君的指使。

而「過失」係指依刑法第14條規定:「(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同前例,A君明知該犬的習性,對於陌生人可能會產生攻擊行為,而不予繫牽繩或是限制活動範圍,放任該犬於未預警的情況下攻擊路人甲,則A君未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例如繫上牽繩),致使路人甲遭受該犬的攻擊,即刑法第14條第1項之「過失」。

刑法第14條第2項「以過失論」,筆者僅以自身的例子說明。筆者的社團學長認養的狗兒哈妹妹,經常發生咬傷其他犬隻的例子,而這位學長也明知哈妹妹可能會出其不意攻擊其他的狗,但是,卻信誓旦旦覺得哈妹妹今天很乖,所以不用繫牽繩,然後,就在大家都輕忽注意的情況下,哈妹妹衝過來狂咬被繫著牽繩的挫冰,而且還拉不開,如果我要追究的話,就可以用「以過失論」要求學長負過失責任,負擔挫冰因哈妹妹的攻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例如醫藥費等,當然,「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挫冰耳朵被咬傷一個小洞,我自認倒楣,當下只有罵學長說:「你明明知道哈妹妹動不動就會咬別的狗(尤其是母狗),為什麼不把她綁起來(繫牽繩)?」後來學長才將哈妹妹繫牽繩,但是挫冰已經被咬傷了!

民法另於第190條規定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行為,相對於民法第184條,第190條屬於「特殊侵權行為」。

民法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
(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2項)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可以討論的要件如下(註二):
1、動物加損害於他人;
2、動物占有人之管束有過失;
3、動物占有人之舉證免責;
4、動物占有人之求償權。


要件1:動物加損害於他人
本文主要整理給飼養狗兒的飼主們看,所以「狗」即符合本條所稱之「動物」。

「加損害於他人」則包括「直接損害」,例如狗咬人,以及「間接損害」,例如狗衝出去馬路致機車騎士受傷或死亡。

「損害客體」通說上係指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通說認為不包括利益(法益)等純粹經濟上的損失,但亦有學者主張從文義上解釋應包括法益在內。

要件2:動物占有人之管束有過失
「動物占有人」的概念在學說上有許多爭議,此乃因為「占有人」尚有「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三類之區分。

本文僅以通說(即多數學者的論點)為例,通說認為包括直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二者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但不包括間接占有人。通說認為法條文義著重於「事實上管領力之有無」為判斷占有人是否有過失之標準,故認為直接占有人以及占有輔助人對動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最接近動物,得對動物為管束,令其負責,亦可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但間接占有人則無直接管領動物之可能,故不應令其負責。

舉例說明:
A君有一狗,於出國期間將狗寄託於寵物店,寵物店營業人B命其受僱人C出外蹓狗,若狗於途中咬傷路人甲,此時狗雖然是A君的,可是於事實上,A君為間接占有人,而寵物店營業人B因為受A君之託,事實上屬直接占有人,C君雖然於狗咬傷路人時就在現場,事實上僅為占有輔助人,依通說狗咬傷路人應由直接占有人B與占有輔助人C負擔共同侵權責任。

但是現實生活並不是這樣單純就可以解決問題,例外情形尚包括A君將狗寄託在寵物店時,是否已明確說明狗隻的狀況,例如是否會撲人、是否有咬傷人的前例、是否有特殊需加以照料之情事?也就是雖然A將狗寄託在B君的寵物店,身為飼主的A君是否已經善盡忠實表達的義務,好讓受託人B有預見事情發生之可能性?才能夠加以防範危險之發生。

此例若是受託人B自己蹓A君的狗,就沒有占有輔助人C君的是否應該共負侵權責任的問題。

民法第190條之特殊性相對於第184條而言,在於第190條加重了動物占有人責任至「危險責任」(也就是負擔動物行動無法預測性之危險責任),也就是說,動物占有人不可以在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僅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會發生這樣的事而免責。

所謂的「危險責任」有稱為「推定過失責任」,當加害行為發生時,動物占有人被法律「推定」對動物之管束注意有過失,被害人不必再就動物占有人之過失負舉證責任,此時,動物占有人必須舉證來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也就是要件3將會提及的「舉證免責」。

前已述及「過失」的概念,「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例如:我家挫冰看到小孩子就會吠叫,雖然我知道挫冰不會衝過去咬或是攻擊,可是,我可以預見挫冰對小朋友吠叫的動作「可能」會導致小朋友過度反應或是受到驚嚇,此時,我就符合「應注意,並能注意」,如果我放任挫冰吠叫而不制止,我就觸犯了「過失」的概念「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者是「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若小朋友因為挫冰吠叫而過度反應跌倒或是精神受創,我可能就須負擔過失侵權責任。

也因此,每當我聽到遠方有小朋友的聲音,或是看到前方或後方有小朋友出現,我就要緊緊抓住並縮短牽繩,好將挫冰控制在我可以掌握的範圍,並且制止挫冰的吠叫行為,與小朋友保持一段安全距離,並且告知小朋友不要靠近。

要件3:動物占有人之舉證免責
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規定,動物占有人應舉證證明下列二種情形,以求免責,此為舉證責任之轉換:

(1)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
所謂「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須以個案認定,鄭玉波教授曾說:「犬僅戴以口罩為已足,虎非圍住鐵柵不可」,但「猛噬之犬雖加以口罩,有時仍嫌未足;但溫馴之犬,雖未加防範,亦難遽謂為注意之欠缺,性質不同,而注意程度有差別也」。

(2)縱為相當之注意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
此指動物占有人必須證明被害人之受損與動物占有人未盡相當之注意管束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

這也就是「動物保護法」(本文引用時為民國97年01月16日修正版)部分條文的規範目的。

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3項)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罰則:
第29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4款「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32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第3、4款「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第33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第4款「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可惜法條都是經過精簡的文字,有太多可以討論的空間,例如何謂「適當防護措施」?沒有人可以用一套標準就說明,也許戴口罩就夠了,也許繫牽繩就夠了,也許有些狗就是關在家裡不要帶出門才夠!

又「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本文引用時為民國89年01月19日發布版)

第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條文雖未提及戴口罩之事,不代表戴口罩不屬於「適當防護措施」。

民法第190條加重動物占有人的過失責任,動物占有人本身應該自負舉證才能免責,又有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其實筆者認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只要身為飼主善盡管束之責,多加注意寵物與其他人間的互動關係,正所謂「福禍無門,惟人自召」,法律永遠都是備而不用的,畢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只要每個人都顧好自己應盡的權利與義務,根本不需要制定法律來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雖然現實生活並非如此美好。

最後,很多狗友都有經驗,那就是「別人來惹我,或者是別人的狗來惹我!」這又該怎麼辦呢?

要件4:動物占有人之求償權。
民法第190條並非一面倒的規定動物占有人的責任,在第2項也提及「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也就是說動物之加害行為如果非出於動物「主動」攻擊,而是出於第三人或他動物挑動者,此時仍應由動物占有人負責賠償,賠償後再向第三人或他動物占有人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之賠償額。

舉例來說:
我家挫冰對A小朋友吠叫,卻在一陣混亂中撞到旁邊的B小朋友,使B小朋友跌倒擦傷,而我當時並未繫牽繩制止,且挫冰的行為是因為A小朋友的挑釁,例如很多小朋友看到狗就喜歡對著狗學狗叫,或是大動作嚇狗,我家挫冰對這種小朋友就會異常激動,這個時候,我家理所當然要對B小朋友負賠償責任,但是,我必須舉證說明挫冰的異常舉動是由於A小朋友的挑釁導致的!沒錯!整件事又談到「舉證責任」!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挫冰因為A小朋友的挑釁,而我沒有繫牽繩,所以挫冰過度吠叫傷及A小朋友時,雖然我有過失,但是,我必須舉證,若非A小朋友的挑釁行為,不會導致挫冰加害於A小朋友。

話雖如此,實際的情況通常是「千錯萬錯,人都沒錯,都是狗的錯」,似乎養狗的都要自認倒楣。總之,既然很多情況下法律無法保護我們,我們只能做好一切預防性措施。

代碼: 選擇全部
(註二:吳從周,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2008年6月,新聞事件的民事法分析,主人與狗──動物占有人責任之實務案例整理,月旦法學教室第68期,頁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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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有一次參加法律相關的研討會,發表人還有與談人在台上述及法官的裁量權時舉了一個例子:
A法官對於腳踏車竊盜案剛開始覺得偷竊腳踏車不是很嚴重的事,所以就輕判竊盜者的罪行,直到有一天A法官自己的腳踏車被偷,從此就改變以往的判斷標準,覺得偷腳踏車的竊盜實在是罪大惡極!

同理可知,如果有一個法官自己被狗咬過,他可能就會從此重判狗咬人的案件!

這就是法律之前未必人人平等!因為法官也是人,不是神。
--------------輕鬆一下分隔線--------------

三、我能做什麼?

文章寫到此,像是老太婆的裹腳布──又臭又長!究竟重點是什麼?

筆者挫冰麻屬於低調型的,不喜歡跟別人「據理力爭」,我寧可乖乖做好自己的事,也不想跟別人正面衝突!所以,除非散步的地方只有我跟挫冰,不然我都會繫上牽繩,如果有人接近,儘管挫冰是隻膽子小的狗,不會攻擊別人,我還是傾向約束挫冰的活動範圍,直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尤其是有些人看到狗就像看到洪水猛獸一樣的驚嚇!

由於這個世界上養了許多的人,有些人喜歡狗、不排斥,卻也有人討厭狗、排斥狗,明明我們自己養的狗很乖,卻被當做病毒一樣看待,心裡很不是滋味,後來想想,我又不是要跟全世界做朋友,如果你討厭狗,我就閃遠遠的,各走各的路,我也不會浪費唇舌跟你說「挫冰不會咬人啦!你不用怕!」

版上有些狗友提及帶著棍棒自保,我自己沒有經驗,只是覺得,就法條上的文義,若是不小心觸犯「挑動」一詞,也就是,如果狗原本就不會攻擊你,卻因為你拿著棍棒而不小心挑動該狗攻擊你,這時候因果關係的認定就需要證據來說話了!

也因此,版上許多狗友提到的,錄影、拍照蒐集證據等等,確實有其必要性。要知道有很多狗是那種虛張聲勢,叫的很大聲,卻一邊叫一邊後退的那種,但如果是真的撲過來要咬了,用棍棒自保當然有理由,可是,自保到何種程度呢?如果失手打成重傷、殘廢甚至死亡,這就「可能」逾越「必要程度」了!這一個部分過於複雜,留待法官去裁奪吧!

四、不要輕忽狗兒的NG(no good)習慣(例如:撲人、抱大腿、暴衝、跳車、追車、亂吃˙˙˙)

新聞上曾經報導過的案例,例如:大型犬撲倒老太婆,使老太婆跌倒骨折、狗追車使機車騎士跌倒受傷等等。

文章的前半段提到的民法,屬於民事責任的部份,多半就是賠錢了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動物保護法[s]責[/s]屬於行政罰的部份,也是付錢(付罰鍰),最糟糕的莫過於「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註三)「萬一狗兒在外把人咬傷,因為飼主沒有依法管好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顯然具有過失,要負起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由於挫冰麻沒有修過刑法,有關這一個部分實在無法補充什麼,僅以葉雪鵬檢察官文章中的一段話草草帶過。

代碼: 選擇全部
(註三: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所撰「放任寵物,小心觸法!」一文,登載於法務部/法律常識/法律時事漫談,資料日期2009/1/7,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45563&ctNode=96&mp=001)


同樣也是葉雪鵬檢察官撰文
(註四)「狗兒是由狗主人所飼養的,狗主人就是法條中所指的「占有人」,依法就有對狗兒所咬的人負起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究竟有多大,那就要看被咬的人所受到的傷害情形而定了。一般來說,被害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的利益以外,還可以要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


代碼: 選擇全部
(註四: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所撰「人被狗咬,可以請求賠償嗎?」一文,登載於法務部/法律常識/法律時事漫談,資料日期:94年11月27日,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39&ctNode=96&mp=001)


文提至此,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每一位飼主都要善盡管束自家狗兒的義務,如果您家的狗兒會撲人、抱大腿、暴衝、跳車、追車,請特別留意!

而亂吃這件事,主要是提醒飼主們小心有些人會惡意放置毒物,跟本文的撰寫目的其實沒太大的關係,至於放置毒物的法律責任,屬於另一個法律問題,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五、結語

終於,了卻了一樁心事,好幾次看到狗友們提到類似的問題都很想回答,手邊的資料卻不夠完整,就算是寫了這麼多,還是有很多地方力有未逮,例如:舉證證明度的問題、證據力之強弱,其他跟寵物有關的法律問題,像是醫療、買賣、寵物寄託、動物保護等,都因為涉及的範圍太廣,筆者的專業知識不足而無法整理。

就算是苦口婆心寫了這一篇文章,大多數的人應該也是不會在乎,畢竟如果真要在乎,新聞常常在報,早就應該有警惕的效果了,不必等到筆者整理相關文章與條文!

由於挫冰麻屬於杞人憂天型的,總是習慣將最遭的事情想過一遍,好提醒自己萬事小心!就是不希望發生任何問題才來想解決方法與對策,所以,願意花時間與精神整理這一篇文章與狗友們分享,當然,不敢期待會有什麼好的迴響,就當做是自己學以致用的統整好了!

如果有狗友認為這篇文章的整理內容還堪用,引用或轉載時請註明出處,以免觸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規定。

筆者:挫冰麻,撰文時間2009/2/21,現為某國立大學會計研究所稅務組研究生,相關資料來源已於內文附註,法條日期若有更新請自行留意。

--------------------更新與改錯紀錄分隔線--------------------

2009/2/22更改錯字:

動物保護法[s]責[/s]屬於行政罰的部份


2009/2/22補充:

民事賠償(民法第190條),可以讓被害人得到實質的金錢補償,因為民事係屬於「損害賠償」的範疇,加害人賠的錢是給被害人。
動物保護法則屬於行政罰,當事人被罰錢是繳給政府,所以法條用語為「罰鍰」。
刑法不同於前面兩個,科的是「罰金」,或是自由刑(就是抓去關),這個會留下前科,屬於最重度的法律責任。

也許這三種法律責任都可以讓動物占有人(加害人)得到教訓,但是對於被害人的權利來說,得到救濟的效果大不同!
事情都是一體兩面,也許身為飼主的我們可能是被害人,若是未提高注意,也有可能變成加害人!
本文的撰寫目的希望大家用兩種身分的角度思考,才能夠於保護自己的同時又不侵害他人權益。

2009/2/22補充:


有時候大家可能會想要尋求立即的協助來解決眼前的困境,如果什麼事情都要走訴訟途徑來解決就緩不濟急。

在這邊補充一個法條,也許會有所幫助。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引用時為民國80年06月29日公布版)之規定,這部法真的有點舊了,目前都沒有修改。

管轄與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單位為「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沒錯!就是請當地的警察來協助處理,如果警察不想處理的話,你可以跟警察說:「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警察一定要協助處理,不然就˙˙˙!」

這是挫冰麻上課時老師教的啦!有時候一些事情警察並不會那麼積極,我們只好用法律來督促警察,喚起警察身為人民保姆的注意義務!當然,警察是真的很辛苦在執行勤務,我們有時也要體恤「波麗士大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第39條「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有關動物的部份則為:
第7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如果家有惡鄰,且屢勸不聽,這時候就請出當地的警察機關來幫忙,如果警察不夠積極,請告訴他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這是警察應該做的事!!!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是屬於行政罰,給惡鄰一些教訓應該是夠用啦!

2009/2/24補充:

http://www.adcc.tpc.gov.tw/web/SelfPage ... geID=238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九0)農牧字第九000四0三六二號
主  旨: 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二十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2009/3/6補充:

呼應「狗狗的新聞報導」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t=13133

之前有狗友xx麻問我,平常散步附近有工廠明明有養狗,卻放任飼養的狗亂兇XX麻家繫牽繩的狗,
跟工廠的人反應後,卻又推託狗不是他的,因為沒有植晶片!還說什麼隨便處置都沒關係!

我當初回覆狗友:
因為工廠的人怕負上法律責任,明明是養狗要顧工廠,
卻又不想負責!

法律上,並非有植晶片才算飼主!
只要有「事實行為」的飼養關係都可以算是飼主!

例如,工廠的人經常性餵養,也算是動物占有人!

像是之前有「流浪狗」咬傷人,但是那些流浪狗經常有人照顧,
那些經常照顧牠們的人,是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的!

以XX麻的例子,你可以請環保局(清潔隊)來抓狗!
視同流浪狗對待!

但是,如果XX麻希望可以得到賠償(例如XX被咬傷的醫藥費),
就必須舉證證明那些狗是由工廠的人經常性餵養!(冰麻註:請見後述關於本則新聞的人證)

其實,大家都不喜歡對簿公堂!
我的個性是那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我是XX麻,
要嘛!就積極請環保局抓狗,
要不然,就是避開牠們!
畢竟打官司誰都沒有百分之百的勝算!


這樣不負責任的飼養,最後受傷的還是狗 :?

順便補充一下上述新聞連結沒有提到的資料: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規定,飼主的定義是指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如果長期、定點的餵養無主動物,也算是實際管領,會被認定為飼主。同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7號刑事判決意旨,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動物飼主,依上開規定,即負有注意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咬傷他人之客觀注意義務。飼主若怠於防免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依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竟疏未注意,其行為自具有過失性。


人證:
但是余姓婦人(冰麻註:本案被害人)證稱,其在案發當時及案發後,只要走過店門口,就會看到這條黑狗自由進出店裡;另一名羅姓證人也指出,自從這家店開幕後,店家都會提供黑狗食物跟水,冬天還會拿棉被鋪在地上讓這條狗睡覺。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 ... d=67835.00

很多狗友們會餵食住家附近的浪浪,如果浪浪本身有攻擊或是防禦的傾向,是應該提高注意力的!
究竟該不該餵食浪浪實為見仁見智的事!

就像是很多校園流浪狗的問題始終擺不平,就是校方不想被冠上責任!

延伸閱讀:《 國際 》 惡犬咬死人飼主旁觀 美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 2008-09-24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63792.00

轉載全文:
媒體報導,美國加州一名婦女飼養的大型犬多年前咬死一名鄰居。日前這名婦女以謀殺罪被判處終身監禁、十五年以後才可能假釋。這是加州歷史上第一次因為狗咬人,主人被判謀殺罪的案例。
這名加州婦女,家中養了一對猛犬,某日這名婦女牽狗散步回家時,其中一隻狗突然失控,衝上去狂咬一名正要回家的女鄰居,將被害人活活咬死。該名婦女被指控在案發時沒有試圖幫助被害人、沒有阻止狗進行攻擊、也未試圖求助他人,並且在審訊過程中多次撒謊、毫無悔意,法院認定其惡性重大,因此判處該名婦女終身監禁。

我國亦有相類似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防護措施,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若飼主竟疏未將該犬以鍊繩牽引致行人受犬攻擊受傷,飼主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但確信其不發生者,可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惟本案情形,雖該犬發狂失控非該名婦女所能控制,惟犬發狂後攻擊路人,依照我國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婦女因自己的過失行為,致有發生路人死亡結果之危險,該名婦女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若該名婦女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又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婦人若預見路人死亡之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綜合上述,婦女因犬發狂衝咬路人卻仍冷眼旁觀,似可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冰麻註:

本案呼應冰麻之前提及的「故意」責任。

[align=center]98年4月18日補充社會新聞:[/align]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8/78/1i1qy.html

[align=center]愛犬跳車肇事 主人判賠62萬[/align]

自由時報_更新日期:2009/04/18 04:0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小狗車禍肇事,主人賠償62萬元!張姓男子騎機車外出,狗兒突然自腳踏板跳下車,後方沙姓騎士閃避不及受創求償,高雄地院認為張有過失,判決他敗訴。


96年4月22日下午4點多,張姓被告將兩隻小狗放置機車踏板外出,駛經高雄市中山、大同路口,其中一隻狗突然跳下車,在機車道亂跑,後方沙姓被害人閃避不及,人車倒地造成骨折、韌帶斷裂等傷勢,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72萬元。


承辦法官調查,張涉及過失傷害罪,業經法院判決3月減為1個月又15天確定,並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賠償62萬元比較合理。

冰麻註:刑事案件(過失傷害罪)併裁民事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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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ARY拔 » 2009-02-22, 06:45

好詳盡阿~~~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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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英英 » 2009-02-22, 10:24

專業 專業 太專業了....又插不嘴了. :shock:
只好努力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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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my » 2009-02-22, 10:38

這是挫冰麻花了很多時間幫大家找資料寫的
目的是讓大家能充分了解因為養狗可能導致的一些法律問題
畢竟狗養在人的社會,和其他人和狗不可能不接觸和互動
大家如果對文中所寫或還有甚麼問題
都歡迎提出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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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yglinz » 2009-02-22, 13:59

好文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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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米蘭查禮姆 » 2009-02-22, 14:33

這...要置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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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小美 » 2009-02-22, 15:15

看完了之後~~真的是一股衝動~~~~~
:oops: 挫冰麻~~真是太厲害了!!
把原先混亂不清的問題
透過列舉的方式說明~
內容表達的清楚又明白
更讓人瞭解到 "帶狗狗出門的狀況下~會與法律碰上面的情況與可能性"

看了這麼多~更清楚知道~~
1.很清楚帶狗出門要繫牽繩~(確定事情不是出在自己身上)
2.把民法第190條規定與第184條背起來
3.隨身攜帶可錄影手機 (讓那些喜歡不繫牽繩又愛讓狗狗騁兇的人~~沒有推卸責任的機會)

當然.....能夠避免就避免~但是責任歸屬更清楚~對自己與狗狗更有保障

十分感謝挫冰麻的好文
超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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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小紋妹妹 » 2009-02-22, 17:37

已經把它印下來了......一整個要把它好好的記住阿!
挫冰麻,真是太感謝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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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2-22, 20:15

原本不放心自己整理的文章,
所以剛剛又到PTT討論區去找類似的討論,
台大批踢踢telnet://ptt.cc中有一個「生活法律」的專區,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用按鍵「/」搜尋關鍵字「狗」或是「寵物」,
就可以看到更多實際上發生的例子,
應該會更有警惕的效果! :shock:

那就是~~一定要繫上牽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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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2-22, 20:46

2009/2/22補充:

有時候大家可能會想要尋求立即的協助來解決眼前的困境,如果什麼事情都要走訴訟途徑來解決就緩不濟急。

在這邊補充一個法條,也許會有所幫助。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引用時為民國80年06月29日公布版)之規定,這部法真的有點舊了,目前都沒有修改。

管轄與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單位為「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沒錯!就是請當地的警察來協助處理,如果警察不想處理的話,你可以跟警察說:「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警察一定要協助處理,不然就˙˙˙!」

這是挫冰麻上課時老師教的啦!有時候一些事情警察並不會那麼積極,我們只好用法律來督促警察,喚起警察身為人民保姆的注意義務!當然,警察是真的很辛苦在執行勤務,我們有時也要體恤「波麗士大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第39條「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有關動物的部份則為:
第7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如果家有惡鄰,且屢勸不聽,這時候就請出當地的警察機關來幫忙,如果警察不夠積極,請告訴他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這是警察應該做的事!!!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是屬於行政罰,給惡鄰一些教訓應該是夠用啦!

請低調一點不要說是挫冰麻教的喔! :oops: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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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yglinz » 2009-02-22, 21:02

這個補充好ㄚ,把惡主人關起來三天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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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咖啡琪琪麻 » 2009-02-23, 14:15

不用牽繩,讓狗狗自然跟著我走是我的夢想,
而我也常這麼做,現在要開始隨時上牽繩了,
何況有了皮圈和皮牽之後,就更樂意這麼做了.

另外,剛才爬文"上不上牽繩的迷失",有一個問題,
如果牽著繩,自家的狗卻被攻擊,為了嚇阻對方而
伸腳去踹或以物品去打對方的話,會犯上什麼樣的
罪,又該怎樣去舉證自己是正當防衛而非故意傷害
呢,還是只能逃,不能攻擊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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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琪琪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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