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大家
在動保法裡面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所以麝香豬能被算在寵物的範圍內嗎???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所以這邊卻沒有包含宰殺麝香豬囉)。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因為有一個人在他的網誌上公開已經宰殺的麝香豬的屍體
並且將其當做肉豬串烤來吃!!!
但我們這些飼養麝香豬.並且也是愛他們如自己的家人的人卻無法可管
麝香豬不是肉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