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髖關節狗友會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聯合函
受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動社研(102)字第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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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支持貴會推動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第22條,規範飼主為寵物絕育或繁殖登記之立法精神,以利減少狗口過剩與棄犬壓力、推廣飼主責任教育。惟為避免造成飼主誤會,敬請貴會微調條文用語,並於未來法令宣導及政策說明時,分別制定飼主繁殖說明、飼養管理說明之申報表格及範例,以利推廣,如說明。
說明:
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本(2013)年1月9日,審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22條規範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或申報繁殖,以利加強寵物管理,杜絕非法寵物繁殖與買賣、或棄養犬貓,從源減少流浪犬,值得肯定。
二、 查修正條文第22條部分內容為:「…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惟許多飼主反映,渠等係擔憂寵物老邁、健康等因素,而”不願將寵物絕育”,但”也不想繁殖”,固然可配合提出寵物飼養管理說明,但如法律要求必須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方得免絕育,實為徒增不必要困擾。
三、 建議可微調條文用語,如右:「…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以避免造成飼主誤會,同時亦能落實寵物與流浪動物源頭管理之美意。
四、 為彌補寵物晶片登記缺漏,瞭解台灣民眾家犬來源、飼養狀況等,請於未來法令宣導及政策說明時,分別制定飼主繁殖說明、飼養管理說明之申報表格及範例,以利推廣。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犬髖關節狗友會會長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