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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檢舉沒執照的狗販~ 

請遵照格式,否則"官員"可是會看到頭暈,然後就會無消無息~

有關繁殖篩檢問題,繁殖買賣問題,遭遇,相關法令契約,寵物權益等歡迎提出討論

版主: fifiyen, 招財麻, 多力拔

如何檢舉沒執照的狗販~

文章豆豆+豆花 » 2005-10-17, 13:44

1、標題 檢舉違法狗販-狗販電話或地區&姓名(等聯絡資訊)
( 因為若重覆官員好辦事~會比較有效率啦,請體貼官員的辛勞~~3Q)


2、寄給 農委會 coa@mail.coa.gov.tw
一定要寄備份給自己和 狗友會amy@dogchd.net
(原因就是備用囉,大家都知小部份公務員的惡習,我們盡量做到週到囉~)

3、檢舉賣狗內容和連絡方式,舉凡"轉貼"、家族內文章等,
並標示來源網址 :!:

4、若是像yahoo家族等網站資料,必須將該網頁存檔,以便有證據~

一週若無回覆就要再寫信去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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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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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弟弟麻--陳欣琪 » 2006-03-29, 16:25

剛剛跟兒子在回家的路上, 看到一家寵物美容的店家, 櫥窗理有一隻小黃金,
3個月左右, 因為櫥窗隔間很小(應該是放貓咪or小型犬用的), 小黃金都無法站直, 想請教:

1. 要如何知道此加寵物美容是否可合法做寵物買賣?
2. 是否一定要有買賣之實方可檢舉?
3. 若檢舉成功, 店內寵物會如何處置?

以上, 盼覆!

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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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麻--陳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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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多力拔 » 2007-02-26, 22:11

下面可以查到是否為合法的寵物業者

http://animal.coa.gov.tw/care/legal_show.asp

但是,我不知道合法的寵物業者,是否也具備營利事業登記証,因為我在工商登記
的網站裡,找不到這個網站所列出的商家名,也就無法得知營業項目…

美容、買賣、繁殖是有不同的規範的,不知各位先進,是不是還有什麼辦法,能讓我們可以查詢得到,商家是否合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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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米酒&Bagel » 2007-03-28, 22:59

多力拔~
那個網址不能查了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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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酒&Ba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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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多力拔 » 2007-03-29, 02:27

是喔…那我只好再去查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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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多力拔 » 2007-07-09, 22:59

找到了新網址

http://animal.coa.gov.tw/care/legal.php

大家來查查看你想買狗的地方是不是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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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招財麻 » 2011-03-03, 00:37

補充一下,不管有沒有登記
依照"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五條

寵物業查核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
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
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六、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
七、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六款規定,於買
賣業者不適用之。


寵物買賣商家依照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五條,
應該要將主管機關核發之"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若該商家沒有懸掛寵物業許可證,
我們當然可以合理懷疑他們是不是沒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的繁殖買賣經營執照?

果真如此,
其違反動保法及其罰則如下:

挫冰麻 寫: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至第22條之2的規定,
動物保護法:

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4480#114480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22條之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
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3836#113836


第22條之2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
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其罰則如下:
第25條之1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
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
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
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
、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

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
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


還有第30條˙˙˙

行政罰法原則上採「擇一重處罰」,第25之1條及第28條違法事實相同之處,擇一重處罰!
法律有明文得連續處罰者,依法律之規定!

本案因為沒有申請許可,所以後續的規定(例如:應具備怎樣的條件阿等等)當然也沒有遵守!

原則上就是罰錢~罰錢~罰錢!
檢舉,讓他被罰錢,讓他得不償失! :evil:

法條明文從五萬起跳,所以最少罰五萬,而且繼續不聽話的還可以按次處罰,看他要賣幾隻狗才賺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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