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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要買病狗狗? 保障消費權益 從修訂寵物買賣契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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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要買病狗狗? 保障消費權益 從修訂寵物買賣契約開始

文章佩/斑娘 » 2006-06-26, 10:22

2006.06.25  中國時報
誰要買病狗狗? 保障消費權益 從修訂寵物買賣契約開始
玫函

不肖寵物繁殖買賣業者充斥市場,種公種母被當成生財工具,處境悲慘;而買了有遺傳疾病或嚴重傳染病的狗狗,飼主該如何是好?許多人自認倒楣,但最近卻有三位買到罹患遺傳疾病的黃金獵犬的飼主聯合起來,拒絕商家不合理的和解提議,還要求不再讓有問題的種公種母繼續繁殖……。對繁殖寵物買賣業者的管理與監督,應是政府的責任,無奈在法令不周、執法不力的現況下,受害民眾只好演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戲碼。

Lulu 、Nicole和 Latte,是可愛的黃金獵犬。牠們的飼主都是犬髖關節狗友會會員,因為加入了狗友會,讓這三位飼主在網站的教育下,知道在大型狗還年幼時,要儘早替狗狗進行髖關節的檢查。不幸的是,這三隻黃金獵犬在四到六個月大時,經獸醫檢查後,皆確認罹患遺傳性疾病──犬髖關節形成不良症(簡稱CHD)。巧的是,這三隻黃金寶貝都是購自位在台北縣永和市中山路的某家知名犬舍,只是購買時間不同。

沒有商家會在一開始就
承認賣出的狗有瑕疵


當發現寶貝有CHD的問題後,三位家長先向該犬舍業者反應。不過,沒有商家會在一開始就承認自家賣的商品是瑕疵品,通常都以「飼主不當的飼養方式造成」作為推卸責任的藉口。在飼主提出詳細且專業的醫生證明後,該犬舍不得不承認這個事實,並提出「還狗退錢」的補償。但是,已經養了幾個月的狗寶貝,有了深厚的感情,豈是說退就退的?而且,飼主們不敢想像已確定有遺傳性疾病的狗狗們,被退回犬舍之後,會有什麼樣的下場!因此駁回了該犬舍業者的提議。

於是,該犬舍又有了「留狗退錢」的提議,希望和飼主們達成和解。但飼主們仍然拒絕,Nicole 的馬麻說:「狗狗患有遺傳性的犬髖關節形成不全症已是事實,即使拿回當初購買狗的費用,對自己寶貝的疾病並無任何實質幫助。」更何況即使退費,也無法補償將來龐大的醫藥費。

為了讓寶貝們獲得最好的治療,Lulu和 Latte都是以保守療法維持狀況,Nicole則是以TPO(三處骨盆骨切開手術 )來改善。不論是哪一種治療方式,飼主們都必須面臨一筆為數不少的醫療費用,以及長期的細心照護。由於這樣的問題是不當繁殖造成的,所以,飼主們認為這部分的醫療費用,理當由該犬舍來全額賠償,業者還應承諾不再讓有問題的犬隻繁殖。但該犬舍業者無法接受,協商再度破裂。

寧可犧牲可以取回的金錢,
也不願和商家達成和解


Latte的馬麻強調,他們其實不在乎金錢,而是對生命的尊重,希望該犬舍或者它背後的繁殖場,不要讓這些有問題的種公種母再進行繁殖。受害飼主們不希望有更多的無辜小生命和飼主受害,因此寧可選擇犧牲自己可以取回的金錢,也不願和解。

其實,這類的消費糾紛只是冰山一角,在台灣各個角落,寵物店或犬舍因為販賣不健康的犬隻而造成的糾紛還不知有多少!狗狗常見的遺傳性疾病,並不只有大型狗常見的犬髖關節形成不良症而已,中小型狗同樣有著遺傳性疾病的問題,包括先天性癲癇、心臟病、膝關節異位等等。而其他買到感染犬瘟、腸病毒等重大傳染病而造成死亡或有嚴重後遺症的狗狗,也是常見的糾紛。

錢拿回來就沒有損失了嗎?在往後的日子裡,無辜的飼主將面對的是一生都無法痊癒的狗兒。雖然大部分飼主願意承擔責任、接受事實,盡量提供狗寶貝最佳的醫療和照護,但也有少部分的飼主選擇將狗兒棄養,任牠們拖著病痛的身軀流浪落街頭,造成流浪犬問題。

Lulu的馬麻說:「我買Lulu的時候,店家沒有主動提供寵物買賣契約,也沒有做任何保證,只簽了一份『不得退換』的約定。」在確認Lulu罹患CHD後,她向店家反應,希望他們能通知購買同胎的飼主早點去檢查,店家卻避重就輕地聲稱種公是從國外進口,血統優良,一隻好幾百萬,不可能發生這種問題。

那麼,如果在購買狗狗時,簽訂了所謂的「寵物買賣契約」,是否就可以保障飼主的權益呢?針對此點,犬髖關節狗友會的會長Amy強調:「別以為簽訂所謂的寵物買賣契約就可以保障你!待你看清內容,就知道那根本是『喪權辱狗』。」

所謂的「寵物買賣契約」
其實未經過官方認可?


寵物業者號稱的「寵物買賣契約」,是由寵物同業公會自行訂定,並沒有經過農委會的官方認可,真正的目的當然是在保障賣家。以第三條第五點為例,「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特約之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間、髖關節及毛囊蟲疾病,甲方應依原價金五折再售與標的寵物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該患病犬(貓)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此條文的意思就好像,消費者花兩萬元購買一台冰箱後發現有損壞,雖然壞冰箱可以由廠商收回,但卻要消費者再花一萬元購買一台新的冰箱。

因此,針對此低於民法規範、不平等對待消費者、藐視動物權利的契約內容,動保團體一直希望透過協商修正,卻得不到業者的回應。

再者,既然寵物店販賣貓狗,就必須依照「寵物業管理辦法 」需要有合格販賣執照,而繁殖業者也必須依規定要有許可證號。當一個消費者購買同伴動物時,理當同時需要這隻貓或狗的繁殖業者編號和販賣業者編號。這樣不但能讓消費者買得明白,也能促使繁殖業者和販賣業者的所作所為,攤在陽光下被檢視。當然,徹底的執行需要消費者購買時的堅持與配合,以及嚴格公正的稽查單位,才能對寵物福利和飼主權益,有更進一步的保障。

現行的「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案件獎勵辦法」,是有通報和回覆系統的,希望政府對同伴動物的規範和執行上,也能夠有同等的重視和稽查,對寵物相關業者進行列管,並採取重罰,尤其是累犯更不能輕視,或許就能有效遏止不重視寵物生命和福利的商家,也能減少近期類似屏東繁殖業者棄養而發生狗吃狗的悲劇。

(為了凝聚消費者共識,也幫助更多狗友,無論現在遭遇買賣糾紛,或過去曾發生過類似經驗,都可與以下團體聯繫──犬髖關節狗友會www.dogchd.net,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www.eas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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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法令與政策

文章佩/斑娘 » 2006-06-26, 10:24

2006.06.25  中國時報
檢討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法令與政策
本報訊

六月初屏東縣九如鄉一家寵物店被發現大量遺棄犬隻。十幾隻狗死亡,惡臭連連,存活的狗奄奄一息,更出現狗吃狗屍畫面,引發社會關切──現行「寵物業管理辦法」是否過於簡陋或無落實執法?如何讓相關法令與政策發揮「興利除弊」之效﹖

立法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將於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兩點至五點,召開「永續論壇」(聽證會),檢討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法令與政策,期能釐清各項爭議,也探討問題解決之道。除邀請本次屏東寵物店棄犬事件全程參與觀察的動保人士「現身說法」外,也邀請飼主團體、動保團體、獸醫團體、繁殖買賣、寵物美容等產業代表,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首長或其代表共同討論,集思廣益。有興趣參與聽證會者可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聯絡(電話:02-2239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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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動物這一邊 是寵「物」,還是伴侶?

文章佩/斑娘 » 2006-06-26, 10:31

2006.06.25  中國時報
站在動物這一邊 是寵「物」,還是伴侶?
朱增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理事長)

語彙、用詞表達概念,也直接或間接影響人們的行為和社會行動。所謂名 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說明許多正名運動的焦慮與迫切性。爭取犬貓等動物正名為同伴、伴侶,而不是「寵物」,自然也隱含對人與動物相處方式應該有所不同的期待。

「寵」這個「字」雖讓人聯想到寵愛、寵溺,只要愛而不溺,不使愛之適足以害之;或由「溺」轉「膩」,最後變成遺棄,其實也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寵物一詞既是習慣說法,也是法律用語。對許多視動物如己出的飼主,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動物監護人」而言,在動物保護法中,犬貓等寵物的定義,被等同於「其他供玩賞」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著實令人深感不安。

玩賞,不見得是個壞詞,但總好像難以跟愛護某種生命體的行為表現連在一起;離當作一生之同伴、伴侶的意象則更遠。

認同視動物為同伴、伴侶或朋友,甚至「兒女」的意識潮流,或至少不與敵對,對於具有責任觀念的寵物產業來說,不僅不是市場毒藥,反而是引領風騷——在維護動物權益或福利,及促進市場秩序與商業倫理間取得必要的平衡。

因此,同伴動物或動物伴侶之必也正名,一方面提醒動物監護人——許多狗媽貓爸關愛動物,應是有助於相互彼此的健康與生活品質,而不是「損狗不利己」的溺愛。另一方面也提醒從業人員——繁殖買賣寵物,應該是對人與動物這兩種「伴侶」的服務業,而不是以生產可愛「玩物」來淘金的製造業。

如此,法律或政策應該站在哪一個制高點,才不致於過度單方傾斜?也就有了一個足以定位的參考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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